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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講堂 第10期】企業安全生產法律風險防控
          發布時間:2022-09-28 15:55:40  閱讀:2144次

          第一部分:以案為例,分析事故原因


           案例1:2021年6月2日,安徽省巢湖一家鎂業公司一員工在清理爐底剩余殘渣時發生中暑,造成該名員工因熱射病救治無效死亡。


           案例2: 2021年6月13日,四川省一食品公司在對污水處理站生物接觸氧化間抽排污水作業時,發生一起硫化氫中毒事故,因盲目施救,共造成6人死亡


           案例3: 2017年7月15日,無錫市一家機械廠維修人員在江蘇中煤電纜有限公司橡纜車間更換行車鋼絲繩時,因作業人員規章操作,發生一起觸電事故,造成3人員死亡。


           案例4: 2019年7月13日,廣東省廣寧縣一裝修企業維修工在肇慶一家陶瓷公司燒成車間頂面開展維修作業時,一工人未按規定佩戴安全繩,踩踏瓦面突然破裂,導致該工人高處墜落致死。


           綜上,安全生產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可概括為以下三類:一是人的不安全行為主要包括違章操作、違章指揮或者操作錯誤等。二是設備、設施、工裝、工具、物料等設備機器有缺陷、防護裝置缺乏或者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失或者有缺陷。三是環境的不安全條件主要包括疏散通道和安全距離有缺陷、地質或者地面的不安全因素、平面布置或者環境條件缺陷。


          第二部分:法規指引,列舉違法行為


           一、民事法律責任風險


           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造成民事損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強制其進行民事賠償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追究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受到民事損害時享有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了企業安全生產民事責任風險主要包括:


           1.非法出租項目、場所、設備(《安全生產法》第46條)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


           責任后果: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承包方、承租方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承包方、承租方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承包方、承租方追償。


           2.安全生產事故造成傷亡、財產損失(《安全生產法》第111條)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


           責任后果: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二、刑事法律責任風險


           刑事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由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給予刑罰的一種法律責任。依法處以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罰,是三種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企業安全生產刑事責任風險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條)


           違法行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責任后果: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責任后果: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危險作業罪(《刑法》第134條之一)


           違法行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責任后果: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條)


           違法行為:安全生產設施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責任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危險化學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條)


           違法行為: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


           責任后果: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消防責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條)


           違法行為: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


           責任后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條之一)


           違法行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


           責任后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違法行為: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第90條)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法》第91條、第93條)


           (3)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安全生產法》第97條)


           (4)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法》第104條)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安全生產法》第106條)


           (6)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安全生產法》第106條)


           責任后果: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行政法律責任風險


           行政責任是指責任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的一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方式。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安全生產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生產經營單位,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停止使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行政拘留、關閉等11種;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在安全事故中具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個人,處分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等6種。


           企業安全生產行政責任風險主要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1)不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責任后果: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責任后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3)非法承包、出租:

           

           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責任后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


           違法行為:


           (1)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


           (2)未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


           (3)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


           責任后果:責令限期整改,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1)不立即組織事故救援等


           違法行為: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遲報或者漏報事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責任后果:對事故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上一年年收入的40%至80%的罰款


          (2)謊報或瞞報事故等


           違法行為:事故發生后,謊報或瞞報事故,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轉移、隱藏資金、財產或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拒絕接受調查或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作偽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事故發生后逃匿等行為。


           責任后果:對單位處100萬至500萬罰款,對主要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的60%至100%的罰款。


          第三部分:經驗總結,前事不忘后事之師


           一、事故前管理風險防范措施


           1.設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安全警示標志


           生產企業必須依法依規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


           2.生產設備的安全管理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


           生產企業從業特別是相關設備操作、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規定,并應該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做好生產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檢測和淘汰、替換等工作。


           3.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來管理危險品。


           生產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合法且符合本企業安全生產需要的危險品管理制度,并嚴格加以執行。


           4.按照法律規定管理重大的危險源。


           生產企業必須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合法且符合本企業需要的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并嚴格加以執行。


           5.依法對危險作業進行審批管理。


           生產企業如果需要進行危險作業,必須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審批,做好相關的安全保障工作。


           6.交叉作業的管理應該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相關的企業需要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保障交叉作業的順利進行。


           7.按照法律的規定提供勞動安全保護。


           企業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為企業員工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要全面、到位。


           二、事故后處理風險防范措施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安全事故處理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有:


           1.建立安全預警機制,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救援


           企業必須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當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應急救援響應,企業的相關負責人必須及時組織搶救,而不能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安全事故的報告


           企業的相關負責人應該及時報告事故的具體情況,而不能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能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3.接受有關機關的調查處理


           國家有關機關應馬上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發生事故的企業必須配合相關機關的調查。


           供稿來源: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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