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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講堂 第11期】淺論企業合并與債權人保護制度
          發布時間:2022-10-26 16:29:02  閱讀:1778次

           1. 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企業的變化更迭顯著頻繁;并且自2020年疫情爆發以來,諸多公司運轉出現困難,越來越多的公司面臨破產倒閉,隨之而來的企業的合并分立也越來越多,這也是未來企業發展的大趨勢,但企業變動頻繁的大背景下,相關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就顯得極為重要。


           2.公司合并與債權人保護


           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到組織形態之實體上的變化和財產的變化,公司債權轉移,債務承擔等帶來的法律后果都可能給債權人帶來極大風險;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的生產經營規模,可以輕易進軍新行業,對社會還可以優化資源配置。當然,無論是公司合并還是分立而言都會涉及到債權人保護的實際問題。公司在合并分立時涉及到股東、股權、資產的變動,這一系列或許都將引發公司債權人對于其合法債權“不安”的狀態。本文主要著重于公司合并對于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制度規定以及預防。


           在分立中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企業或者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其連帶責任是公司分立對于債權人保護的具體方法,相較于合并而言,安全系數更強,所以對于公司合并之后的債權人如何保護是本文的探討中心?!豆痉ā返?73條明確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該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公司合并以后對于公司是有相應的履行通知義務的,當然該規定并未說明如若公司沒有進行相應的履行通知,公司是否會負有相應民事責任?這是我們應當考慮的其中一個問題。對于公司合并以后如若公司已經實施了履行通知義務等相關程序,債權人如因為自身原因并未知曉該合并事實,異議權或許會歸于消滅,即不再享有要求公司清償或提供擔保的權利。從規定中我們也可以看出法律雖然確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所以對于該期限也算是對債權人提出的相關要求。我國《公司法》第174條規定,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債權人符合清償債務條件,公司應當進行清償;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也應提供相應擔保。該規定可以說是法律對于債權人保護的具體體現。我們知道無論是采用何種方式公司的債務都會轉移至新合并的公司。


           法律規定要求公司提前清償或提供相應擔保均基于公司合并相較于公司分立有著更大的風險。作為公司的外部人,債權人為公司的發展提供了諸如資金、生產機器、經營場所等等物質支持,但該上述《公司法》173、174條規定較為簡單,難以實際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公司合并中債權人保護的目的。同時,依據公司合并的基本特征來看,公司合并無需經過清算程序,可以直接進行合并,因此,債權人保護如何落實到實處需要具體考慮。


           3.債權人保護的必要性


           在現存的公司法以及其他相關立法中目前沒有明確債權人主體范圍,在實務中也存在不同觀點,從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言,這里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不僅包括被合并公司的債權人也包括各方企業的合法債權人。隨著民法典的出臺,對于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越來越重視,作為商事領域的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應與時俱進,但是正如上述所說僅僅只是寥寥條款對于債權人保護的實際落實還相較甚遠,法律規定了合并公司對債權人負有告知義務,明確了告知時間,但未明確告知的內容及效力。


           《公司法》204條雖規定了未履行上述義務的行政法律責任,但是對于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卻是寥寥。另外,對于“在報紙上公告”是否是一個有效的公告辦法?互聯網逐步發達,報紙這種紙質媒體的實效性有待考證,人們或許信息的來源也在隨之變化,這里的“報紙公告”是否可以真正落實到通知債權人的目的。雖然公司負有通知義務,但是對于無法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如何保障其合法權益也沒有具體規定。對于債權人享有的異議權中符合清償條件究竟是符合什么具體條件也是難以判斷。因此對于立法層面而言,或許還有很大發展空間;此處主要探討在此之前公司合并如何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真正貫徹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理念。


           4.司法實務的債權人保護利益


           如何在有限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我想做好普法知識或許是第一步;公司合并中的債權人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含了諸多的企業和公司等等,企業或者公司本身對于利益的保護應當建立一個基本的制度體系,用于預防公司合并中出現的通知不能或信息接收的問題;對于自然人而言,積極行使合法權利必須重視,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學會運用合理的法律武器來維護合法權益,例如對于合并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可以積極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該公司合并合同的中止與無效。


           債權人作為公司外部人,可能會存在信息閉塞與錯誤從而干擾了判斷,因此,債權人在債權債務合同簽訂時可以要求其披露部分信息以求能夠享有信息對稱,從而對公司的真實情況進行考量。如若債權人不能確切了解合并公司負債的資產狀況,在公司進行合并行為時,對債權人或將造成一種忽略,蒙蔽以及模糊化的效應,從而可能為債權人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債權人在做出相應行為時核查相應信息,能夠對相應公司做到大概評估,這或許會將大大減小惡意逃債這種情形的出現。


           供稿來源: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陳海君/陳仁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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