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西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重慶市江西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 英文名稱:Jiang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英文縮寫:JXC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在渝江西籍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公司、企業、個體經營者、在渝江西省內公司、企業的分支機構自愿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教育會員企業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加強在渝贛籍企業及人員與重慶市企業和重慶市各界之間的聯系,同時為重慶、江西兩地經濟搞好服務,為振興重慶和江西的經濟作出貢獻。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兩路口希爾頓商務大廈509室(渝中區中山三路13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本商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系、信息交流、發展經濟并協助當地各級政府作好綜合治理工作”為主要職責;
(二)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和投資咨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更好更快地發展; (三)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重慶市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四)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五)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愿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系,為贛渝兩地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為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七)接受贛渝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并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八)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凡經營信譽較好的江西籍人士在重慶投資興辦的各類公司和企業、江西省駐重慶的各類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符合本商會規定條件的,均可向本商會提出申請,經本商會批準,即為本商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及相關管理制度;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內具備一定社會影響力; (四)能主動熱心為本商會奉獻并積極參加本商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五)遵守憲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參加本商會前沒有參加黨和國家明令禁止和取締的社會活動并無犯罪紀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須有至少1名本商會會員推薦; (三)報經常務會長辦公會審核通過; (四)批準入會后,由本商會頒發會員證書(或授權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三)享有本商會提供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贈閱本商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七)提請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維護本商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協助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參加本商會活動,向本商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知: (一)要求退會的會員,應提出退會申請,并主動交回會員證書(或授權牌); (二)會員延期一個月仍不交納本年度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應及時交回會員證書(或授權牌) (三)自愿退會和視為自動退會的會費不予退還; (四)自退會之日起不得再以本商會會員名義對外進行社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觸犯刑法者由司法部門處理,其在會內擔任的一切職務,一律予以免除。對被除名者,應收回會員證書(或授權牌),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被除名者不得再以本商會會員名義對外進行社會活動。被除名者,在兩年內不得再加入本商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由商會理事會召集。商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六)討論和決定本商會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商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如提前舉行,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如主管部門批準換屆會提前,理事會成員的任期也作相應的調整。 商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征詢意見。 在本商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商會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商會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重慶市江西商會。 第十七條 商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 (六)制定和審核內部管理制度;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商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商會實行輪值會長制度。輪值會長由常務副會長輪流擔任,輪值會長在輪值期間負責商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副會長原則上需任滿一屆才能選舉為常務副會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所從事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經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重慶市民政局審查批準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對任期進行調整的,具體操作程序及要求參照本章程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報經重慶市工商聯和重慶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當會長任期屆滿,本商會進行換屆選舉時,須優先從常務副會長以上領導中推選出新一屆會長候選人。上屆會長可連選連任,如參選連任,須在常務會長會議上述職,報告工作業績,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理事以上領導可視其自身情況選擇擔任其相應商會職務以下的職務,并繳納相應職務的會費。但應主動交回原證書或授權牌,且不得以原商會職務對外開展活動,由商會重新頒發其相應職務的證書或授權牌。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領導并指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本商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處理各會員單位與本商會及理事會的工作關系,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向會長和理事會匯報; (三)提出本商會各相關機構的設置和主要負責人的意見或者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 (四)提名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外聘人員的聘用,報常務會長辦公會批準; (五)負責本商會所有文件的審定,親自撰寫重要文件,及時向會員單位通報本商會的活動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任期屆滿,經征得本人同意后擔任本商會名譽會長職務,參加常務會長會議并享有投票權。 第三十條 本商會監事長、常務會長、秘書長任期屆滿,經征得本人同意后擔任本團體顧問職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四名。監事長列席常務會長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商會章程和商會其他規定,協助商會理事會加強會風建設,檢查商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督促檢查本商會會費的收繳情況,對本商會的財務支出進行監督,并對經費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年終審計; (三)積極參加商會重大活動,并對商會的重大項目及人事任免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聘請江西籍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士擔任商會顧問。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氊熓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三十六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并對商會重要事項決策、重大業務活動開展、大額金額開支、接收大額捐贈等提出意見。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條 商會經費及收益,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或商會實體機構的商務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于十五日內報經重慶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相關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經重慶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14年3月26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所指的半數以上及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重慶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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